第十六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市房产委托管理处依照法定程序代管。代管期间,市房产委托管理处对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修缮
第十七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发生自然损失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托管单位应及时组织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共有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比例承担修缮费,但煤气、暖气设备除外。
第十九条 毗连房屋自用部位的修缮,由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
毗连房屋自用设备的维护由所有人承担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 毗连房屋共用部位的修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毗连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部门确定的共用部位份额比例(以下简称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用墙体的修缮,由每侧相关房屋所有人均分。
(三)楼板(隔层)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均摊。
(四)层面的修缮:
(1)不上人的屋面,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的屋面(含周边围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的,由使用层的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其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含超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的楼梯间、楼梯,由使用的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2)为部分房屋所有人使用的楼梯间、楼梯,由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装饰的整修、检修,由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毗连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的维护,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共用天线、消防器材、垃圾道的修缮(含疏通、更换),由共用设备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