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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长春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3年7月2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完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且相连部位为不同所有人共用的,或者房屋结构不相连,但具有共有设施设备和附属物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共有房屋,是指为两个以上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实行地域管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辖城区的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各县(市)、效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城镇的毗连房屋、共有房屋。
  第四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由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组成。
  自用部位系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自用阳台。
  自用设备系指户门以内的上水、电照,煤气表以内的管线和暖气支管,散热器及卫生设施。
  共用部位系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
  共用设施设备系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通讯电缆、暖气干线、供暖锅炉设备及房屋、加压水泵设备及房屋、消防设施。
  第五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正确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并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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