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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十七)进行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依法取缔,处以40元罚款。
  (十八)搭灵棚、摆供品的,责令其清除,处以50元罚款。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任务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执勤人员不足或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执勤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4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三)执勤人员不按时上岗、不坚守岗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四)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五)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至8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70元罚款。
  (六)经街道办事处、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6分以下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第五条 城建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处罚标准:
  (一)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齐备的,对办事处处以3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三)“门前三包”管理人员不依法行政的,对办事处处以4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不依法使用执勤费,收执勤费后不聘用执勤人员上岗,或乱收执勤费用的,对办事处处以5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50元罚款。
  (五)经城建部门检查评分,其质量分为8至9.5分的,对办事处处以100元罚款,对其负责人处以1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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