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2日)废止(原因:执行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8年11月8日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异产毗连房屋
共有房屋共用(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通告
(1994年8月7日 长府发〔199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保护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共用(有)部位及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房屋共用(有)部位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保持房屋共用(有)部位设施设备的完好,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建立房屋共用(有)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储备金(以下简称房屋维修储备金)。房屋维修储备金专项用于支付共用(有)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
房屋维修储备金由产权人交纳,房屋维修储备金及利息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房屋共用(有)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费用,从其所交纳的房屋维修储备金中支付,如有不足,应当补交。因发生维修费用致使产权人维修储备金减少的,房屋所有人应及时补交相应数额的维修储备金。
二、房屋维修储备金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的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管理组织(以下简称房屋管理组织)按房屋建筑面积逐年向房屋所有人收取,房屋所有人应按时足额交纳,不得拖欠。
房屋维修储备金具体标准是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0.15元;非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0.8-1.00元。
房屋管理组织收取房屋维修储备金,可以委拖房屋所有人开户行或房屋所有人所在单位代为收取。各在关单位应予以协助。
三、房屋管理组织要将房屋维修储备金专户存储,确保用于房屋共用(有)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做他用。
房屋维修要坚持节约的原则,房屋管理组织要组织房屋所有人参加力所能及的修缮活动。
房屋管理组织每年要向房屋所有人公布一次房屋维修储备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