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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的通告
 (1994年5月17日 长府发〔199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因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典当等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均应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的统一管理工作。
  三、凡要求成立房地产市场估价机构的,应当向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四、当事人需要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均应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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