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 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 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0.75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20米时,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 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 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遮挡建筑物(遮挡建筑物建筑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4米)日照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 单位: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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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 │ │ │ │ │ ┃
┃\D\│ ≤30 │ 40 │ 50 │ 60 │70│80│90│100┃
┃L\ │ │ │ │ │ │ │ │ ┃
┠───┼────┼────┼────┼────┼──┼──┼──┼───┨
┃≤30│40.8│40.8│40.8│40.8│ │ │ │ ┃
┃ │ │ │ │ │50│55│60│ 65 ┃
┃ │(48)│(48)│(48)│(48)│ │ │ │ ┃
┠───┼────┼────┼────┼────┼──┼──┼──┼───┨
┃ 40 │40.8│40.8│40.8│ │ │ │ │ ┃
┃ │(48)│(48)│(48)│ 50 │55│60│65│ 70 ┃
┠───┼────┼────┼────┼────┼──┼──┼──┼───┨
┃ 50 │40.8│40.8│ │ │ │ │ │ ┃
┃ │(48)│(48)│ 50 │ 55 │60│65│70│ 75 ┃
┠───┼────┼────┼────┼────┼──┼──┼──┼───┨
┃ 60 │40.8│ │ │ │ │ │ │ ┃
┃ │(48)│ 50 │ 55 │ 60 │65│70│75│ 80 ┃
┠───┼────┼────┼────┼────┼──┼──┼──┼───┨
┃ 70 │40.8│ │ │ │ │ │ │ ┃
┃ │(48)│ 55 │ 60 │ 65 │70│75│80│ 85 ┃
┠───┼────┼────┼────┼────┼──┼──┼──┼───┨
┃ 80 │40.8│ │ │ │ │ │ │ ┃
┃ │(48)│ 60 │ 65 │ 70 │75│80│85│ 90 ┃
┠───┼────┼────┼────┼────┼──┼──┼──┼───┨
┃ 90 │40.8│ │ │ │ │ │ │ ┃
┃ │(48)│ 65 │ 70 │ 75 │80│85│90│ 95 ┃
┠───┼────┼────┼────┼────┼──┼──┼──┼───┨
┃100│40.8│ │ │ │ │ │ │ ┃
┃ │(48)│ 70 │ 75 │ 80 │85│90│95│100┃
┠───┴────┴────┴────┴────┴──┴──┴──┴───┨
┃注:表中H为遮挡高层建筑物的建筑高度。H超过100米时按100米计算。 ┃
┃ D为高层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或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间距。 ┃
┃ L为高层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或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高层建筑物外墙┃
┃面的长度。 ┃
┃ 表中给出的高层建筑日照间距为H和L在10的整数倍情况下的数值,其他情┃
┃ H+L ┃
┃况按 D=─── 计算,结果值小于48米时,对长日照建筑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建 ┃
┃ 2 ┃
┃筑,日照间距按48米计算。 ┃
┃ 表中数字40.8为高层建筑物在旧区改造中对住宅的最小日照间距;(48)┃
┃为高层建筑物对长日照建筑和新区开发中的住宅的最小日照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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