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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五)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未尚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预算书及计算式,各项费用计算依据;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近二年综合业绩;
  (九)对合同条件和协议条款的确认;
  (十)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的印章;
  (十一)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编写投标文件,不得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投标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调整已报出的标价或者作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文件视为正式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正式投标文件具有同样效力。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招标单位对已送达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正文件应当严密保管。如有遗失,应当立即声明,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二)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内容不全的;
  (四)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五)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六)投标文件逾期达的;
  (七)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到场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成立评标机构,负责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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