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理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市)城建局是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含各类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或者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关负责人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标准;
  (三)有与投标工程相适应的专职经济、技术管理负责人和六人以上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招标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招标项目相符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可以直接主持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