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4月20日 长府发〔1989〕3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快长春市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使其成为外向型、开放型的科技经济特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南--南园区)的范围是指以长春市南湖和南岭为中心,解放大路以南(含北侧的地质学院、吉林大学)、卫星路以北、伊通河以西、京哈铁路以东约三十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三条 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南园区办公室)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管理南--南园区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南--南园区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园区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筹安排土地使用和审批新技术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负责南--南园区内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查工作;
  四、筹集新技术发展基金;
  五、长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条 在南--南园区内兴办新技术企业,须向南--南园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生产经营范围、验资证明、机构编制、发展规划等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认定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对持有认定证书的,按规定优先办理手续。
  第五条 新技术企业在南--南园区内享受优惠政策。按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
  第六条 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下列科技领域的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活动:
  1、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包括光电子学、微电子学和各类信息处理软件);
  2、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3、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4、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5、新能源技术及其产品;
  6、新药物、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