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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6日 长府发〔1992〕45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立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企业吸收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自行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工业科学技术中间试验和中试基地建设;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基金主要种类来源及管理:
  (一)新产品开发和消化吸收专项基金:在国家每年拨款2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匹配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二)科技成果推广和中试风险基金:从1992年起,市财政每年划拨200万元资金,并逐年有所增加,有偿、滚动使用。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三)奖励基金:从1992年起,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资金,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四)科技专项贷款:市工商行在现有科技贷款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其它各专业银行也要建立科技专项贷款,并逐年增加。
  第四条 加快中试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入工业化生产。中试基地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中试基地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经市科委批准认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3年。
  (二)市科委下达的中试项目及市火炬计划项目经市税务局批准,减免产品税或产品增值税1-2年。
  (三)项目所需资金银行在科技贷款中予以优先安排。
  (四)市科委下达的科技项目贷款实行税前还贷。
  (五)中试基地可以按销售额(含技贸收入)提取不超过5%的风险基金,用于中试基地的发展。
  (六)中试基地的用工和分配制度,按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七)中试基地经市科委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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