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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并领取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体育场所不得接纳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批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的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保持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刊播、设置、张贴体育经营活动广告,应当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审查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体育场所设置广告的比例位置要合理安排。但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二十四条 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依法管理。体育市场执法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的项目的;
  (三)涂改、买卖、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器材、设备和设施的;
  (五)不实施安全保障措施的;
  (六)未经批准,将公益性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用于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的;
  (八)聘用无专业合格证和未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人员;
  (九)接纳未经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体育市场主管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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