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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5)农民及其独生子女的优待与奖励费用,由所在村的定项统筹款、公益金或乡、村企业提留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章 限制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不符合本细则第三章所列之条款生育者,均为超计划生育,给予下列处罚:
  (1)征收超生费:超生一胎,自分娩之月起至孩子满十四岁周止,职工每月征收夫妻双方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超生费;农民、城镇无职业居民和城乡个体劳动者,征收超生费2000-5000元。此后继续超生的,再按上述标准加倍征收。
  职工的超生费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收缴或逐月从工资中扣除,此款纳入本单位福利基金。职工调转工作,调出单位应将超生费未收缴部分在工资关系中注明,由调入单位继续征收。城镇无职业居民、城乡个体劳动者、农民的超生费由所在乡(镇)、街道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一次或分期征收,无力缴纳现金的,可对其非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作价征收。
  (2)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发,产前检查和生育费用自理。
  (3)夫妻各降一级工资,取消一年内评奖,评模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试用期干部和学徒工转正期延期一年。
  (5)超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不报销保育费、管理费,在本单位入托入园的也要按标准交纳保育费、管理费。
  (6)城乡居民申请宅基地和划拨口粮田时,超生人口十四周岁前不列入计算标准。
  (7)因超生造成生活困难和住房拥挤的不予社会救济和扩大住房面积。
  (8)城乡个体劳动者超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短期收缴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办理独生子女证后超生第二胎的,缴回独生子女证,一次追回所得的一切待遇,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早婚、非法同居已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以一次性罚款300-500元。
  早育、非婚生育的,生育第一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处以男女双方各500-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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