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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5)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由女方单位报销保育费,女方无工作的由男方单位报销。
  独生子女十四周岁前入学的学杂费由男方单位报销,男方无工作的由女方单位报销。
  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1)夫妻双方是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每月各发四元。
  (2)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职业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八元。
  (3)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户口在农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四元。
  (4)夫妻双方是合同工、临时工的,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每月各发四元,一方解雇后另一方单位发给八元。
  (5)夫妻双方是城镇无职业居民的,由所在街道每月发给八元。
  (6)夫妻双方是农民的,保健费由所在行政村每年按九十六元的标准发给;也可以通过增加责任田、包产田、自留地或减少社会义务负担,降低包产指标等办法,使独生子女家庭每年享受相当于九十六元的待遇。
  (7)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夫妻离婚或丧偶的,由抚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八元。
  (8)停薪留职人员由原单位发给;停产单位,独生子女保健费待恢复生产后补发。
  第四十条 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报所在乡(镇)、待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各发给不低于10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城镇无职业居民和农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第四十一条 办理独生子女证后被批准生育第二胎的,收回独生子女证,一次或分次退回所得的保健费、保育费、奖励费(独生子女因伤病致残的不退)。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再婚的夫妻,子女合计为两个以上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原得的待遇不退。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列之优待与奖励费用,按以下规定列支:
  (1)国营、集体企业,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管理费抵补。
  (2)机关、事业单位,由行政费中的福利费列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
  (3)实行各种承包制的单位,在集体提留中列支。
  (4)城镇无职业居民,由计划生育事业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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