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制生育
第十九条 凡不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夫育,均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一个孩子的,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已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以夫妻一方结扎为主。批准生育二胎的夫妻在发给生育指标时,应签订结扎合同,生育后三个月内落实结扎措施。对未采取节育措施或节育措施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的,要中止妊娠。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确需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必须持所在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
第二十一条 施行节育手术必须具备施术条件。人流术、引产术、结扎术必须在乡(镇)以上医疗单位、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施术人员必须是领取计划生育手术证书的医务人员,并严格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确保受术者安全。
第二十二条 施行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须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确认。
第二十三条 施行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施术单位应予及时治疗。治疗休养期间,凭医疗诊断证明,职工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可减免本人当年义务工,或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丧失劳动能力的比照公伤处理;因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贫困户,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济。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节育手术费用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
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公医疗费开支;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城镇无职业居民、个体户及农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从计划 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五章 优生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和有条件在乡(镇)卫生院,开设优生咨询和婚前检查门诊,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及优生指导,防止有严重缺陷或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后代出生。
第二十六条 凡因遗传性疾病造成的严重痴呆傻人不准生育,婚前必须施行绝育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