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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九条 乡(镇)、街道设计划生育办公室,在省、市核定的本单位编制内配备1--2名计划生育专职人员,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人口计划。
  (2)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3)指导育能夫妻落实节育措施,管理发放避孕药具。
  (4)统计上报各类计划生育报表。
  (5)监督、指导驻本辖区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6)组织所辖区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条 村设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1--2名不脱产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宣传节育避孕、优生优育科学知识。
  (2)按计划落实生育指标,发送避孕药具,指导育能夫妻落实节育措施。
  (3)定期进行孕情检查,掌握育能妇女怀孕情况。
  (4)定期报告人口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市设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市、区)设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药具管理站,乡(镇)、街道设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负责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的管理供应。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单独划拨经费,独立核算。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事业编制。三万人以下的乡(镇)配备1名事业编制,三万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万人,增加1名事业编制。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干部的待遇:
  (1)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包括招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每月发岗位津贴十元,每年发给相当于一百二十元的劳动保护用品。
  (2)在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在市、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及直属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专职干部(包括招聘干部),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工作在绩显著,贡献较大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晋升工资。
  (3)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
  (4)村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人员、农业社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当地政府确定。村妇女主任兼做计划生育工作的,其年工资不低于村主要干部的百分之七十。

第三章 计划生育

  第十三条 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要求生育时,须填写生育申请表,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经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发给女方计划生育证,方可生育。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时向男方所在单位发批准生育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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