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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营业性游艺(乐)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30日)废止

吉林市营业性游艺(乐)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二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桌(台)球、电子游艺、健身、跑马、射击等各类游艺(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在上述场所进行游艺(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游艺(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地。
  (二)场所与中小学校大门的距离,须在二百米以外。
  (三)桌(台)球厅(室)的面积必须在四十平方米以上,台间距离在一点五米以上,电子游艺厅(室)的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游艺机间距要合理,不得妨碍或影响他人操作;射击场(室)的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射程在五米以上;健身房的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跑马游乐场周长在四百米以上。
  (四)符合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有必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防疫标准。
  (六)桌(台)球的球、杆、台案要符合标准。
  (七)有性能良好、合乎标准的游戏机,操作距离须在一点五米以上,操作者与荧屏间须有固定的隔离设施。
  (八)射击游艺活动只准使用汽枪,使用的汽枪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枪支使用证。
  (九)跑马游乐场的马匹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并配备马鞍、马蹬,场内有固定的护栏和看台。
  (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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