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舞厅须按规定装置良好的音响设备;
(六)舞厅内每平方米的光照度不得低于5瓦;
(七)舞厅内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室内厕所须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吸烟室须安装排烟设备;
(八)舞厅场所内部环境与装璜要清洁、舒适、典雅,不得设封闭式包箱;
(九)舞厅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专门管理人员;
(十)独立核算单位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
第七条 开办舞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凡开办专业性舞厅的,须在场所施工或改建前,向所在市、县(市)文化、公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场所平面图,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二)舞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竣工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三)舞厅场所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进行审查,公安消防部门对特业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卫生防疫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其共同核准定员、测定光照指数,合格后由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发给《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防疫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
(四)按前项规定取得各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舞厅经理必须接受市、县(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开业或上岗。
第九条 凡举办收费性晨练、交谊舞学习班、表演赛、大奖赛及从事经营性的伴(演)奏(唱)活动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其中举办交谊舞等学习班的,还须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经营与娱乐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舞厅必须按规定配备经理、副经理、专职售票员、检票员、安全保卫人员和专职电工。
专业性舞厅须按经营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场内服务人员。
独立核算单位须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员,非独立核算单位设专职收款员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在工作时间内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