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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电影放映管理办法

  (二)不得擅自取消加映短片,不得删剪影片画面;
  (三)每场间隔不得少于三十分钟;
  (四)未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放映非发行渠道影片。对内放映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售票;
  (五)电影放映设备的使用要安全可靠,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六)电影放映时要不断片、不错本、不错格、不漏片头片尾,图画清晰、稳定。
  第十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配齐宣传员、美工员;要设置电影宣传画廊和广告牌,及时介绍上映影片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按规定上报电影放映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帐目,严密手续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要按时结交片租,严禁少交、漏交。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单位要严格执行票务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守职尽责。放映员要遵守操作规程,串片员要按时取送影片,不得让他人代取送影片。
  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的服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要仪表端正、衣着整洁,统一佩带标志,文明服务;
  (二)要搞好场内卫生;
  (三)要维持好场内秩序,按规定管理太平门、场内设施及安全通道。
  第十六条 宣传员、美工员对每日映出的电影内容及艺术特点要及时予以宣传,宣传内容要健康、生动、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广播员要及时宣传当日当场上映影片的内容及观众须知及近、远期放映影片预告。
  第十八条 观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先后顺序排队购票入场、退场严禁醉酒者、精神病人入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凶器及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入场;
  (二)要遵守场内秩序,不得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三)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场内设施和乱涂乱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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