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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五)政府办公厅(室)要作好公文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民政部门要作好地名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部门要作好各种公章用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社会用字综合管理部门要作好其他社会用字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使用汉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简化字应使用1986年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总表》中所确定的汉字。
  (二)异体字应使用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选用的异体字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所确定的汉字。
  第七条 使用汉语拼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字母应使用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中所确定的字母。
  (二)拼写和分词连写应当依照国家教委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8年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使用汉语拼音应同时使用汉字,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第八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1986年国家《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所确定的简化字。
  (三)1955年国家《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的异体字。
  (四)1977年国家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1965年国家淘汰的旧字形。
  (六)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和第七条规定所使用的汉字和汉语拼音。
  (七)汉字使用单位或个人自造的简体字。
  第九条 书写汉字和汉语拼音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书写正确、规范、易于辨认。
  (二)书写行款,横行由左至右,竖行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第十条 下列社会用字可不适用本规定:
  (一)整理、出版古籍和学术研究著述、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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