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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
 (1989年2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地图、保密地图(不含军用地图,下同)、内部地图及公共场所悬挂的和省内各报纸,书刊、电视等刊映的涉及国界线的各类示意图。
  第三条 省测绘局负责我省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出版或再版地图(含地图模型、示意图),属本规定列入审批范围的,均须在印刷或制作前报省测绘局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审批范围:
  (一)各种公开地图、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包括普通地图、行政区地图、专题地图、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及其地图集(册)和书籍、报刊的插附地图。
  (二)电视、幻灯映出的地图和展览馆、车站、机场、码头、宾馆(招待所)、宣传橱窗、广告牌、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的地图和设置的地图模型。
  (三)出版单位同港澳地区或外国合作出版的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地图。
  (四)翻印港澳地区和外国编印的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地图。
  (五)翻译港澳地区和外国出版的书刊中插附的涉及我国国界界线的地图。
  第六条 送审办法:
  (一)编图单位送审地图时,须持本单位公函,同时附有试印样图一式两份并注明所编地图的名称、用途、比例尺、底图出处、密级和印刷份数。
  (二)公开地图由出版单位在印刷前送审。
  (三)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由编制单位在印刷前送审。
  (四)广告牌等非印刷品上的地图,由制作单位在使用前送审。
  (五)地图模型一般由制作单位在使用前送往审查部门审查;不便送往审查部门的,可只报申请函,由审查部门派人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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