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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版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十九条 经营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书报刊,只限于国营新华书店、外文书店。
  第六十条 经营图书报刊发行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书店(摊)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外国和港澳台书报刊及限定“内部发行”、“定向发行”的图书报刊;
  二、不得办理租型造货和代理出版业务(如代印代发、代制 封面、广告、插图和编印征订单);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发党和国家领导人著作、重要文献、大中小学教材及国家规定不得经营的其他书报刊;
  四、亮证经营,严禁加价出售或搭配售书;
  五、个体书店(摊)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第六十一条 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通知停止发行的书报刊,书报经营者应立即停售、并按要求清点退货,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
  第六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非法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
  严禁任何单位超越批准范围向从事书报刊发行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批发书报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新闻出版、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分别给予:警告、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查封设备、取缔;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分别给予:警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实物、停业整顿、查封或没收设备、吊销各类证照;
  以上处罚,视情节,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二款规定的,依照《吉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二)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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