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关于
在全省实施文化重点工程意见的通知
(1993年11月15日 吉政发〔1993〕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文化厅制定的《关于在全小实施文化重点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全省实施文化重点工程建设,是文化工作贯彻落实省委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沿边、沿线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此,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使之与全省文化重点工程的总体规划与实施步骤相衔接,以保证规划目标如期按质实现。
三、要继续完善落实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多渠道筹集专项建设发展资金,与国家和省里的资金相配套,保证对文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入。要着力解决目前一部分口岸城镇、边境重点乡镇和内地中心集镇无图书馆、艺术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和文化娱乐中心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抓好市、县两级文化设施的完善与配套。一些当前建设确有困难的项目,要纳入计划,并预留场地,以便将来建设。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建。各级计委、财政、人事、税务、工商、旅游、广播电视、科委、教育、体育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文化部门,各负其责,协调工作,认真抓好全省文化重点工程的实施。
关于在全省实施文化重点工程的意见
省政府: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第六次党代会作出的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的重大战略部署,全省各级文化部门在深入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对1991年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纲要制订的《吉林省农村文化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期间发展计划要点》进行了修订,本着精神文明重在建设,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于经济建设并与之配套同步发展的原则,按照建设发达的边疆近海省战略目标调整文化发展战略,形成了从1993年到本世纪末在全省实施文化重点工程的意见。现将主要内容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