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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装运危险物污染的车辆、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装卸、运输、储存其它物资。在车厢、船舱内清理出的残留物,须按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装运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严禁装运食用物品(含饲料)。
  第十六条 装载危险货物车辆配置的三角形灯、危险标志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GB(13392-92)的规定。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和阻火设备。
  第十七条 承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车运输:
  (一)所运的危险货物与托运单所列品名不符的;
  (二)不符合危险货物配装规定的;
  (三)包装标志不清楚或者无标志的;
  (四)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
  (五)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六)其它不符合装运规定的。
  第十八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除作业人员外,严禁搭乘其他人员。作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与危险货物处于同一车厢内。
  第十九条 运输化学危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靠。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包装、容器破损的,应当及时修整;无法修整影响安全运输的,应当终止运行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二)危险货物发生丢失,应向公安、交通部门报告;
  (三)危险货物发生泄露事故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危及货物安全时,应当将危险货物转移到安全地域,并由专人看管。
  第二十一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承运人应当通知收货人验收,收货人应立即查验并收货。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须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收货人不得因货差拒绝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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