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0日)废止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2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九号)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保障运输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环保、卫生、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汽车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规定的设施和运输工具;
(二)驾驶人员须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三)驾驶员、押运员和作业员必须是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危险货物运输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四)具有与所运货物价值相应的赔付能力或参加车、货保险;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保养维护制度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发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后,方可从事运输。从事临时危险货物运输的,申领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后,方可从事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