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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实施细则

  2、应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检测仪器等。
  3、技术人员应为修理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上(其中必须有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一名),四级以上工人不少于全厂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4、生产流动资金不少于五万元(包括材料、配件储备)。
  第七条 汽车专项修理部开业,应具有足以持生产作业的厂房,适当的停车场地、机具、专用设备和一名五级以上的专项修理专业工人。
  第八条 各汽车修理企业,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三章 开歇业管理

  第九条 需要开办汽车维修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区(不含郊区)的,必须先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填报《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由市交通局审查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核发《营业执照》,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方可对外营业。
  在各县(郊区)开办汽车维修厂和汽车专项修理部,必须向所在县(区)交通局提出申请,填报《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表》,由县(区)交通局审查后,发给《汽车维修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办汽车大修企业的,经县(区)交通局审查,由市交通局核发《汽车维修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方准对外营业。
  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条 各运输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修理厂、保养场、维修车间,主要承担本企业的汽车修理保养业务,如确有剩余维修能力,可对外从事社会车辆修理和保养,开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要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核定汽车大修、维修、专项维修企业级别和经营项目,换发《营业执照》。经审查不具备开业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所有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必须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汽车大修厂可承担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三级保养、车辆改装及零小修和维修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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