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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1989年5月3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专(兼)职人员抓好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落实交通安全“三长”负责制,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领导、车管干部、交通安全员、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安全积极分子及专业运输、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按照交通安全百分评比验收标准,对达到先进单位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二)对维护交通安全,预防、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表彰奖励。
  (三)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乡、镇、街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受奖单位条件
  (一)完成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在交通安全百分评比竞赛中获胜的。
  (三)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备,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效果显著的。
  第五条 个人受奖条件
  (一)认真组织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管理目标的县(市)、区、街、乡、镇、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维护保养车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活动,为防止、避免重大交通事故有较大贡献的交通干警、交通安全员、车管干部及驾驶员。
  (三)认真执行市、县、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的。
  (二)发生规定指标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县(市)、区、乡、镇、街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
  第七条 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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