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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车站超过领取时间的货物,经市经委批准可委托联运企业实行移地保管。移地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联运企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运输部门要严格办理货物交接手续,社绝“信用”交接。
  第二十三条 联运货物在承运验收、运输、中转换装发生货损、货差时,都要编制货运记录,随票同行。
  第二十四条 联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事故责任单位按货物发运地点国家调拨价格加全程已发生的运杂费之和赔偿。
  第二十五条 无法交付的联运货物,联运企业不得擅自处理。确实找不到货主或无法交付的货物,要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章 旅客联运

  第二十六条 市区建立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联运售票处,预定、代售火车、汽车、轮船、飞机客票。
  第二十七条 在客流量大铁路能力紧张的区段,组织公路客运分流铁路客流。
  第二十八条 在客流量大的城镇,开办吃、住、行一条龙旅客服务项目。在火车、汽车上开展乘务人员代办预定旅馆住宿业务。

第七章 联运企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需从事联运、包装、托运业务的,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体户持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向市、县(市)联运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方可经营联运业务。
  第三十条 联运企业经营范围。
  (一)为托运人代办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托运、包装、理货、中转换装、仓储保管、接取送达、自备车出租、财务结算;
  (二)办理办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回空配载;
  (三)车站、码头物资集散运输;
  (四)开展客票联售、旅客一条龙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从事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必须使用市税务机关印制的《吉林市铁、公、水联运包装托运服务费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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