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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市联合运输工作实施细则
 (1990年3月5日 吉市政函〔199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运输是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运输组织形式。联合运输包括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的联运服务和组织产、供、运、销、收各环节紧密协调的运输协作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组织开展联合运输和经营代办货物托运、中转仓储、货物包装、接取送达、企业自备车出租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章 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运办),是我市联合运输工作的职能部门,铁路派驻科级干部参加联运办工作。
  市联运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联运、包装、托运行业管理工作。
  (二)制定有关联合运输工作的规章、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联运企业开业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
  (四)组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工具衔接和产、供、运、销、收的运输协作,对全市各种运输方式进行合理分工。
  (五)组织联运企业广泛开展客货联运服务业务。
  (六)组织领导冬运、春运工作。
  (七)组织开展联运服务、运输协作劳动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典型经验。
  (八)组织联合运输业务培训。
  (九)监督检查联运服务费、运输协作经费的收缴和使用。
  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市)联运办),是县(市)政府的联合运输工作管理机构。铁路派股级干部、交通部门派代表参加联运办工作。
  县(市)联运办公室负责:
  (一)组织领导全县(市)联合运输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市)联运、包装、托运的行业管理,审查开业条件,核发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各运输协作区,指导企业不断改善装卸车设备,协调供产运销矛盾。
  (四)组织运输协作区开展专用线、容器设备共用和装卸劳力、机具、机车动力的相互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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