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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吉林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业务(含兼营、旅游)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应按城市额运交通总体规划,坚持多家经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草案;
  (三)审查办理客运出租车手续;
  (四)监督、检查客运出租车营运情况,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五)培训客运出租车从业人员;
  (六)会同城建、公安交通部门,拟定出租车停车场规划。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计量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客运出租车管理工作,维护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章 经营审批管理

  第五条 从事客运出租出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人持所在街道介绍信或停薪留职协议书,向客运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填写《购车审批表》;
  (二)持《购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购车手续;
  (三)购车后到公安机关办理的车辆牌证。
  (四)持行车证,驾驶员证到客运管理处领取《客运经营审批表》;
  (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参加营运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营运证、准驾证、服务标志。
  (七)交齐有关税、费并进行治安登记后,投入营运。
  第六条 从事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须持单位介绍信,行车证向客运管理处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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