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事故等级应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企业发生事故必须查清原因,按其性质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干部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重大和特大事故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市经委。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所属企业设备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知识更新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主管设备工作的厂长(经理)、科(处)长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达到同等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选送到有关院校培训或组织办班学习设备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企业对已经受专业知识培训教育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设备管理人员其工作相对稳定。凡要调离工作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每年进行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并从中择优推荐部分企业参加上一级评优活动,评比组织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荣获市级以上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对本企业在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内重新获得国家、省、市三级奖励的单位,可按最高档次提取一次性奖励,不得重复提取奖金。奖金从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第四十条 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设备管理与维护保养方面的评比竞赛活动。对在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设备管理责任目标的职工和集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设备维修人员的待遇和奖励,应视其维修技术的复杂程度和工作环境的恶劣条件而定,但不能低于负责维修区域内职工的平均奖励和待遇。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