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33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废止原因:执行《长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条例》)长春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4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维护我市公共交通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公共汽车系指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按固定线路营运的、定员8-19人小型客车。
第三条 市公用局是我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市公用局做好小公共汽车营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小公共汽车的发展规划由市公用局负责编制,发展规划包括线路发展规划和车辆发展规划。
第六条 小公共汽车的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我市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和密度,城市建设发展情况,以及人民生活需要进行编制。
第三章 营运资格
第七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由市小公共汽车公司统一经营。市小公共汽车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可以按需求通过拍卖或招标的形式转让营运线路使用权。
第八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资格,通过拍卖或招标的形式确定。凡是准备从事小公共汽车营运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经营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拍卖和招标,取得营运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