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货运交易市场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对《货运交易市场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货运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货运交易市场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取缔街路两旁和其他地点自发形成的货运交易场所,所有零散营运车辆必须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经营,严禁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 严禁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在市区从事营业性运输。各类货运交易市场不得接纳拖拉机、畜力车和人力车入场交易。
在市区内运输流体和易撒落货物的,应当实行封闭式运营。
第十八条 凡进入货运交易市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指定的货运交易市场经营。
第十九条 进入贷运交易市场从事经营的,应当与货运交易市场签订入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缴纳、违约责任、仲裁条款等。
第二十条 承运货物时,承托双方应当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和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结算及方式;
(八)货运投保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仲裁条款;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需要货运代理的,委托方和代理方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