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完善的财务制度;
(六)有防火、防雨、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七条 二类货运交易市场应当具务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货运交易场所和相应的停车、仓储等配套设施,其中,停车场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仓储理货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熟悉货运交易业务和货运交易管理法规、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五)有组织货源、车辆及处理商务事故的能力;
(六)有完善的货运交易、安全运输、财务结算等制度;
(七)有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一类货运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货运交易场所和相应的停车、仓储等配套设施,其中,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仓储理货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办公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熟悉货运交易业务和货运交易管理法规、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
(四)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五)有组织货源、车辆及处理商务事故的能力;
(六)有与中心城市货运枢纽联网的能力;
(七)有完善的货运交易、安全运输、财务结算等制度;
(八)有防雨、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九)有装卸队伍和设备;
(十)有简易维修设备。
第九条 货运交易市场由政府组织,社会兴办,国家、集体、个人投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运输企业现有的货运场站可以作为货运交易市场,面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货运交易市场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开办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场地选址、建场类别、章程或者业务规程、设施设备、资金状况、从业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一类货运交易市场,由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公安部门审核(市区由规划、公安、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交通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开办二类和三类货运交易市场,在县(市)和双阳区的,由所在县(市)和双阳区的交通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公安部门审批。在市区的,由规划、公安、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交通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