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98年9月4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的管理,保障《
长春市道路货物运输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交易(以下简称货运交易)市场的管理。
凡从事货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和发展货运交易市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保证功能、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是本辖区货运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政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货运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城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货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货运交易市场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
(一)三类货运交易市场为依托区域性货物集散地建立的具备货物配载、信息服务等一般功能的简易型货运交易市场。
(二)二类货运交易市场为依托货源比较稳定的原材料生产地及大宗货物集散地建立的具备车辆停放、货物配载、仓储理货、信息服务、运费结算等多项功能,并进行省际间联网的网络型货运交易市场。
(三)一类货运交易市场为依托货运量大、车辆集中的经济发达区域及商品集散量大的地方建立的具备车辆停放、货物配载、包装转运、搬运装卸、仓储理货、信息服务、运费结算、技术咨询、简易维修、食宿等功能齐全的集约型货运交易市场,并作为货运网络的中心,起到枢纽作用。
第六条 三类货运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货运交易场所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其中,停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二)有业务规程;
(三)熟悉货运交易业务和货运交易管理法规、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四)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