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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

  (三)施工现场,须投置安全防围设施的明显标志,夜间须在周围安装红色灯光标志;
  (四)挖掘道路时不准掏空或上窄下宽,回填物须夯实,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经当地市政、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有关安全质量方面验收签字后,再将《占用、封闭、挖掘道路许可证》送交发证机关。
  第五十一条 不准向道路上泄水、排气。
  第五十二条 在道路两侧种植的绿篱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九十厘米,宽度不准超过一点五米。
  在公路弯道内侧按不同等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二十至二百一十米以内,不准种植影响视距的树木。
  第五十三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等设置必须牢固,不准影响交通。出现倾斜、折断时,有关部门须及时整修排除,不准妨碍交通。
  第五十四条 距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十五米以内,不准设置与信号灯颜色或形式相似的灯具。不准设置广告牌匾。
  第五十五条 公铁平交道口路线交叉处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五十六条 横跨通过大型机动车道路的管线、横幅等,高度从地面起不准低于五点五米。电力线路横跨道路,高度从地面起超高压线不准低于八米,高压线不准低于七米,低压线不准低于六米。
  第五十七条 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塌陷等情形时,公路管理部门须采取安全措施,在危险边缘三十至五十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并立即抢修。
  第五十八条 不准移动、损坏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第五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放炮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开山放炮单位要在放炮区域设有专人维护秩序。
  第六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通行或禁行办法,并可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挖掘道路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在道路上,不准散放禽、畜,在道边不准拴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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