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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须立即将车移至道路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平行停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会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狭窄的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行驶的一方,须让对方先行;
  (二)在同畜力车会车时,前、后三十米内不准鸣喇叭,夜间在一百五十米内不准断续使用大灯;
  (三)遇有行进方向交通阻塞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上坡,距坡顶三十米内不准超车,前方受阻时不准超车;
  (二)急弯路或视距不足三十米的路段不准超车;
  (三)被超车未开右转向灯示意时,不准超车;
  (四)在行驶中遇有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被超车要减速让路,示意准许后车超越时,不准再躲越前方障碍。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掉头时,须认真了望,在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方可掉头。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倒车,驾驶员须下车察明车辆周围和车下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第四十二条 非机动车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经无人指挥或无指挥信号的铁路道口、窄桥、陡坡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骑自行车人须下车推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混合交通路段,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自行车在从道路右边缘线算起,一点五米以内行驶;人力三轮车在二点二米以内行驶;畜力车在二点六米以内行驶。
  第四十三条 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在城、镇内道路行驶,不准载人。附载学龄前儿童,须在骑车人前边装置牢固的座位;
  (二)不准在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第四十四条 畜力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
  (二)随车幼畜,须拴系在车辆的右后侧;
  (三)车辆行驶时,不准在车上站立;
  (四)对乘车人负责进行乘车的安全教育和制止乘车人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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