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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运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时,车厢内不准乘人;
  (二)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乘六人以上的,驾驶员须具有连续三年驾驶经历或有大型客车准驾记录,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货车载人通行证》,否则不准行驶;
  (三)小型货运机动车不准带客;大型货运机动车带客行驶按国标GB7258-8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核定;
  (四)货运机动车载六人以上的,车厢须加高栏,载二十人以上的须在车厢中部拴系安全链,连接左右两侧大厢,行经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处,乘车人须下车通过;
  (五)修、造出厂的试调车、性能试验车,不准乘坐无关的人员。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八条 摩托车不准在同一车道并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道的道路上行驶,会车时,须减速靠右通过。
  第三十条 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
  (一)通过平曲线半径小于五十米的弯路时;
  (二)桥面宽度在五米以下或两车会车不顺畅的道路;
  (三)出入胡同、单位大门口或倒车时;
  (四)城、镇行驶机动车的街道,两侧视距不足十米,公路两侧视距不足二十米的;
  (五)道路纵坡视距不足三十米的;
  (六)通过混合交通道路的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驾驶机械驱动的专用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第三十二条 转变、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夜间同向行驶,后车距前车不超过一百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夜间在城、镇内使用灯光行驶时,不准使用喇叭,可用变更远近灯光代替。
  第三十五条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车辆遇有少年儿童列队、盲人和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车行道时,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空档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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