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院、救护站设固定装置的专用救护车和采血车;
四、殡仪馆、火化场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殡葬车及各种运尸车;
五、外国使(领)馆自用车辆;
六、需要通过收费地点,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
七、持有省公路管理部门签发免费证的车辆(免费范围由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通行费由省公路管理部门设立的收费站负责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
收费人员收费时要穿着国家规定的统一制式服装,佩带规定标志,携带有关证件。
第九条 收费站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的公安部门设专人负责。
第十条 收费及罚款票据由省交通厅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发给各收费站使用。
第十一条 通行费从工程竣工通车之日起收取,到所用集资和贷款还清时停止。
第十二条 通行费必须按规定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其收支计划由各级公路部门编制,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通行费采取按次收费和按月收费两种形式。按次收费只限单向行驶一次有效,定向运行的客货车可购买月票,当月通行有效。
第十四条 各种车辆按下列方法折算吨位收取通行费:
一、有标准载重吨位机动车辆,按标准载重吨位计算;
二、不能载货的专用汽车和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计算;
三、没有标准载重吨位的汽车、全挂车,按每只轮胎一吨位计算;
四、没有标准载重吨位的载客车按公安部门核定的乘坐人数座位计算,每坐位按0.1吨位计算;
五、客货两用车辆按其载货部分标准吨位计算;
六、带挂车的车辆按主车吨位加拖挂车吨位之和计算;
七、拖拉机按每二十马力折算一吨位计算;
八、摩托车和简易机动车均按0.1吨位计算;
九、参加营运的畜力车,二畜以下的按0.5吨位计算,三畜以上的按1吨位计算。
第四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由公路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