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吉林省集资贷款修建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
(1989年9月20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利用贷款、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和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即可在建成通车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三条 收取的通行费只准用于偿还贷款和集资费用以及收费的公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机构、设施等正常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通行费的收取工作由省交通厅领导,省公路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按公路、桥梁、隧道的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章 征免范围
第六条 通过贷款和集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类型的客车、货车、拖挂车、特种车、摩托车、简易机动车、拖拉机)和参加营运的畜力车,应按规定交纳通行费。
第七条 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一、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
二、军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含其企业的车辆、参加营业运输的车辆和承担非国防费开支的工程建设有收入的车辆以及承包地方工程建设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