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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抢上抢下、强占座位、穿越车窗、在站内列车上向下乱扔杂物;
  (三)擅自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扒乘货物列车;
  (五)在车站、列车上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六)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七)非法携带枪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八)在铁路路基二十米以内及铁路防护林内放牧;
  (九)非法拦截列车;
  (十)擅自移动、拆卸、损坏铁路信号装置的其他行车设施;
  (十一)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十二)哄抢或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十三)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十四)阻碍铁路职工依法执行公务;
  (十五)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铁路运输企业制止、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对妨碍铁路运输安全逾期又未拆除的,应采取措施强行拆除;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责令下车;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九条(六)、(七)、(十二)、(十三)项规定,情节轻微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对制止不听的,由铁路公安机关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情节轻微,又不听劝阻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或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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