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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的通知
 (1993年6月18日 吉政发〔1993〕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省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了明显加强。但由于全省2243处无人看守道口多数还没有实行监护,道口交通肇事仍频频发生。1990年以来,无人看守道口交通肇发生632起,死亡140人,伤258人,撞坏各种机动车辆963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96万元。为保证铁路安全行车,杜绝道口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动车流量大的干线铁路、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应逐步改建立交桥。各市、地、州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改建立交桥的计划,报省道口办,以便纳入铁路和公路建设、改造规划,逐年分步实施。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公布〈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经交〔1986〕16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本着“谁受益、谁负责、谁监护”的原则,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组织群众进行监护。首先把哈大、长图、平齐铁路干线较繁忙的道口昼夜监护起来,其他道口视情况实行定时监护。为解决监护经费问题,省政府决定对省内机动车辆(含参加营运拖拉机),征收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收费标准:客车20座以上每辆年收费20元、20座以下每辆年收费15元,载重货车2吨以上每辆年收费15元、2吨以下每辆年收费10元,小汽车每辆年收费10元,营运拖拉机每台年收费10元,三轮车、摩托车每辆年收费5元。由交通部门在征收养路费时一并征收,统一上缴市、县(市、区)道口办。过去的有关收费和铁路出资的道口监护费,可按原办法执行,不足部分逐步修改完善。收取的道口安全监护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用于道口监护和道口设施建设。每年收入、支出,由市、地、州道口办汇总报省道口办审查备案。对于监护的道口要逐步修建简易适用的道口房,增设报警信号,各级保险及铁路部门要给予资助。
  二、道口安全监护人员由市、县(市、区)道口办负责选聘和管理,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职责及作业纪律,对不坚守岗位、因离岗发生交通事故的,按吉政发〔1988〕32号文件第十条处理。对不听监护人员指挥,抢越道口造成事故的,由肇事者负责。监护人员上岗前,铁路工务部门负责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县(市、区)道口办发放无人看守道口监护证,各级道口办和铁路公安部门负责道口安全监护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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