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接收地质资料时,均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补充、修改,资料汇交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补充修改完毕并重新办理汇交手续。
第十一条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对验收合格的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供借阅。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每年还必须将上年度新入库的地质资料进行编目,提供有关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每年须按要求准时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报送地质资料汇交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借阅、使用下列各项地质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有偿使用的,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提供地质资料目录,由借阅使用者自行向汇交地质资料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洽谈有偿使用事宜。
一、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用于国家预算外项目所需的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可获得经济效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普查、详查、勘探资料。
二、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偿使用的地质资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无偿提供借阅使用。
第十五条 借阅地质资料,应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办理借阅手续;属于无偿借阅的,还须持有计划任务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汇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馆藏的或借阅、复制的地质资料转让或者用于营利活动。
第十七条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地质资料汇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秉公办事,做好地质资料接收、借阅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对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工作施加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干预。
第十九条 对地质资料的汇交、借阅工作产生争议的,由省资料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省计划主管部门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