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二项规定外的其它属于汇交范围的地质资料,除下列情况外,应当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一式四份,其中二份由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转送全国地质资料管理机关。
(一)工作范围包括省内外的,除须按规定向外省汇交地质资料外,还须向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一式二份地质资料。其中,主要工作单位在我省的,须向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一式四份地质资料。
(二)中外合作(合资)项目如果形成不同文本的地质报告,均应各汇交一式四份。
(三)非驻我省单位而在我省境内从事地质工作,按规定应当向国家和我省同时汇交地质资料的,可以直接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一式二份,但应在向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资料时注明。
(四)我省派出人员在省域以外形成的地质资料,除按规定向国家直接汇交外,还应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一式二份。
四、合作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由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负责汇交;合同没有约定的,由从事主要地质工作的一方汇交。
第八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附有矿产储量委员会或地质资料形成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正式文件或委托单位对地质资料正式验收的凭据。
二、汇交的地质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三、汇交的地质资料(报告、图、表、附件)的格式,编排、整理、装订等,应当符合地质资料管理机构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汇交的地质资料应当按下列规定印制:
一、区域地质资料调查报告,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区域物探(含航空物探)、区域化探报告等,其文字报告、表格应铅印或胶印,图件应胶印。
二、固体矿产地质勘探报告,大、中型矿区详查及列入国家和省一级计划的石油(天然气)地质、海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热地质、环境地质、地震地质、遥感地质和物探、化探、科研等成果的文字报告应当铅印或胶印。图件、表格、附件应当胶印、铅印或经档案资料管理机关鉴定认可的其它利于长期保存的方法制印。
三、其它地质资料,包括计划外承包项目形成的地质资料也要制印清晰,着墨牢固。
凡需汇交的地质资料,属前款第一、二项地质资料的文字报告应使用胶板纸;属前款第三项地质资料的文字报告可以使用其它利于长期保存的纸张印制。图件必须使用胶板纸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