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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个体采煤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抓好个体采煤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1991年11月12日 吉政发〔1991〕60号)


  近几年来,我省个体采煤发展较快,一九九0年产煤103万吨,占全省地方煤炭产量的十分之一,对缓和我省煤炭紧张局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个体采煤确实出现不少问题。主要是:有的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私采滥挖;有的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事故频繁、伤亡严重;有的偷税漏费、损害国家利益、逃避部门管理;有的以办矿为名,非法收购煤炭,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甚至哄抬煤价,掺杂使假,扰乱煤炭市场,坑害用户;有的挂靠集体单位,名为集体办矿实为个体采煤,造成管理混乱等等。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发〔1991〕37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决定对个体采煤进行清理整顿。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切实解决个体采煤存在的问题,现就我省个体采煤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雇工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采煤;
  (二)雇工八人以上的私营煤矿企业或联户办煤矿;
  (三)挂靠乡、镇、村、街道、企事业单位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所属单位)的个体采煤和私营煤矿。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是否按《矿产资源法》、《吉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履行了办矿审批手续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是否具备国务院国发〔1991〕37号文件规定的十三项办矿条件和省政府吉政发〔1991〕1号文件规定的六项办矿条件;
  (三)是否取得了市、地、州劳动部门发放的《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使用爆破器材是否取得了公安部门发放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煤矿是否具备了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
  (四)是否进行了税务登记,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产品税、所得税等,是否按省政府规定提取和缴纳了地方煤炭发展基金、维简费和管理费用;
  (五)对进入统配煤矿和地方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是否有提供资源单位的协议书,是否危及国营矿井的生产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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