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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煤矿火工品、“三材”和电力供应,直接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指标分配要优先安排,保证供应。煤矿用火药、雷管等,由县级以上煤炭部门按公安、民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供应并加强管理。煤矿所用“三材”要按计划产量和供应标准,经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砍块给煤炭部门,按品种保质保量组织供应到矿。省统调煤按当年计划调煤量,每万吨补贴钢材2吨、坑木100立方米、水泥30吨,由省煤炭局统计报计经委平衡后,将指标砍给省煤炭局,供应给调出煤单位。煤矿用电按一类用电严格计划管理,用电指标要“戴帽”下达给煤矿。除电网事故外,停、限电都要给煤矿留保安电力。
  (四)要稳定煤矿工人队伍,提高井下工人安全技术素质。采掘一线的农民轮换工每年可适当改一部分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煤矿井下工人退休,对其子可按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吉政发〔1986〕137号文件规定,照顾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但必须从事井下采掘一线工作。
  六、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奖罚制度。各 市、地、州、县(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制定每年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分解到乡镇和煤矿企业,纳入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考核。各煤炭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把安全指标列为重要内容,在考评中具有否决权。
  对煤矿安全生产要实行重奖重罚。对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和安全生产中的有功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安全生产,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外,还要对该企业进行经济制裁,课以罚款。安全奖罚具体办法,由省煤炭局会同省计经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干部、工人安全素质。要坚持“强制培训,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经常教育”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安全培训工作。从矿长到班组长,不经培训考核合格不能任职;安全业务技术人员不经培训考试合格不能聘任;绞车司机、电工、放炮员、瓦斯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收的工人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煤矿职工培训业务工作,由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矿分层次进行,劳动部门、工会要予以协助和监督。
  八、控制重大事故,严肃事故查处。各级政府和煤炭部门要把控制瓦斯爆炸、透水、顶板、运输等重大事故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来抓。对重大事故隐患要采取坚决措施加以解决。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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