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授予煤炭部门以下权力:
1、在地方煤炭资源开采范围内,对开办煤矿有定点、划界、开采的审批权。
2、对不合规定、违法开采的矿井,有封闭、停产权。
3、对乡镇集体、煤炭系统外煤矿矿长的任职有资格审查权。
4、按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砍块的物资指标组织矿用物资的供应,按省煤炭调运计划组织地方煤炭的调运。
四、贯彻国家办矿方针,清理整顿乡镇煤矿。解决乡镇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安全问题,是煤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的首要问题。为此,要对乡镇集体、个体煤矿,部队和煤炭系统外煤矿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和整顿。以国营煤矿生产、建设井田范围内的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生产的小井一律封闭;对无证开采的煤矿坚决取缔;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关闭;对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顿。从现在起不再审批个体办矿。有一定生产条件、已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个体煤矿,要逐步与乡镇煤矿、村办煤矿实行联合。不允许个人挂靠国营和集体单位办矿。
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煤矿和联办煤矿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都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确有按《
矿产资源法》规定业经正式批准供开采的煤炭资源,地质资料清楚,井田范围明确;
(二)有与所建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力、物力;
(三)办矿负责人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和煤炭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市、地、州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
(四)具备《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保措施;
(五)有符合《
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要求的矿井初步设计;
(六)有市、地、州劳动部门颁发的《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证》。
五、采取措施扶持煤矿安全生产。
(一)要增加煤矿安全资金。每年除省煤炭局从集中使用的维简费中安排100万元外,从一九九一年起省财政安排100万元,省计经委在用于煤炭开发的能源交通基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地方国营煤矿落实安全措施和重点产煤县建设安全公用设施。
(二)要提足用好维简费,地方国营煤矿维简费用于安全的部分应不低于20%。乡镇煤矿(含其他集体、个体煤矿)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由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集中使用。计入煤矿成本的维简费,留矿50%,乡镇煤管站集中50%,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完善煤矿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