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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3日 吉政发〔1991〕1号)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治理整顿煤矿安全生产环节控制伤亡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煤炭生产稳定增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对稳定大局,发展经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整个安全工作的重点,纳入整个经济工作统筹规划,定期研究,认真抓好。
  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州)长、专员、县(区)长要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煤炭工业的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煤矿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二、健全和强化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安全工作体制。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各级煤炭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使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责任,监督检查煤炭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以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
  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的安全工作体制,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要从各个方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同资源审批、产供销运、人员素质、管理体制等环节密切相关,必须权责统一,以保证行业法规、安全法规和经济、技术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明确:
  (一)省内地方国营、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煤炭系统外其他单位开办的煤矿,统由煤炭工业部门归口管理。年产煤1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要成立煤炭工业管理局,重点产煤乡镇要设立煤炭管理站,其他产煤县由计经委(经委)管理煤炭工业。
  (二)各级煤炭部门、各类煤矿都要内设安全机构,合理定编,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受上级安全部门和同级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国营煤矿(包括统配)所属集体煤矿必须到所在地政府办理采矿登记。国营煤矿同地方单位和个人联办的煤矿,其安全生产由国营煤矿负责。
  (四)部队、煤炭系统外单位办矿由所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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