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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三)继续认真解决地质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对从事地质工作满十五年、年满三十五周岁以上的野外地质职工的配偶和依靠父母生活的未婚子女,各地质勘查单位可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随队落城镇户口,同时报省计经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省地矿局备案。因地质工作需要在省内调动副处队级领导干部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随队调动时,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应按有关政策协助就近安排适当的工作。
  (四)认真解决地质职工子女上学和就业问题。除地勘单位及主管部门依靠自巳的力量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外,各市县政府要把地勘行业职工子女上学和就业纳入地方统筹安置,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可以参加当地企事业单位的招工。
  六、强化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
  (一)继续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和“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使各级领导和全省人民充分认识我省矿产资源的严峻形势,树立忧患意识和依法办矿意识,增强矿产资开发的全局观念,树立节约和保护资源光荣,损失浪费资源可耻的新风尚。
  (二)要把“节流”摆在与“开源”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一步抓好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要改革矿山企业考核制度,运用经济手段解决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资源损失浪费问题。要认真执行储量核销制度,逐步开展对非正常损失储量的审批。积极实行矿产督察员制度和逐步完善、切实搞好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检,要强化国营矿山“三率”指标的考核,依法查处破坏、损失浪费资源的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各类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三)巩固矿业治理整顿成果,继续加强对各类矿山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限期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以关闭;对违法开采的,要坚决取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严禁个人采矿。要全面完成采矿登记工作,实行有证开采,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管好矿产品流通环节,堵塞矿产品非法经营渠道,以推动和实现全省矿业秩序全面好转。同时,要逐步把矿管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上来,加快地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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