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各级矿管部门严格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0〕63号)和省地矿局、物价局、财政厅、计经委《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地矿管字〔1991〕第7号)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省部分,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由省地矿局根据每年收取的额度提出地质勘查计划安排意见,经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下达,省财政厅按计划拨款。
  各市县和企事业单位要求安排的、未列入国家和省地勘费计划的地质勘查项目,所需经费由受益市县和企事业单位承但。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县不能全部承担地方地质勘查项目费用的,可以申请用中央地勘费和地方地勘费予以适当补贴。
  四、切实减轻地质勘查单位负担
  地质勘查单位在进行野外地质工作时,应尽量减少临时占地、占林。必须占用时,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国有荒山、荒地,不收补偿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占用林地要与林权单位按照《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吉政发〔1990〕54号)等有关规定,签订临时占林协议及护林措施。林地占用及砍伐有碍地质工作的林木补偿标准,按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占有林地砍伐树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林资字〔1991〕876号)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地质勘探工作,要教育乡,村干部和群众,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和阻挠地质勘探工作的开展。禁止随意向地勘单位搞社会性摊派和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五、积极为地质矿产工作的发展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要关心驻在本地的地勘单位,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一)积极支持地勘行业发展多种经营,允许地勘单位开矿办厂,地勘单位要按照矿区开发的整体规划和《吉林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条件,在不影响国营矿山生产建设和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的前提下,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组织富余职工和待业子女到指定的地点开发矿产资源。
  (二)地勘单位开拓地质市场所得收入和发展多种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征免税问题,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征免税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2〕496号)执行。地勘单位组织待业子女兴办的多种经营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