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的关于
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的通知
(1992年6月5日 吉政发〔1992〕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6号)转发给你们。
建国四十多年来,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经过多年开发,目前省内一些重要矿种可采储量的保证程度降低,矿产资源供需矛盾日趋尖锐。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乱采滥挖、损失浪费的现象虽经三年的依法治理整顿已有明显减少,但还远未根本杜绝。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根据国发〔199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综合管理地质矿产工作加四项政府职能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支持省地矿局的工作,各有关勘查、矿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矿局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质矿产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矿产管理职能真正落到实处,并为履行这些管理职能创造条件。
二、加快地质勘查步伐,努力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全省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以地质找矿为中心的方针,按照“保证基础、加强普查、择优详查、对口勘探”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作部署和布局,保证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环境地质三大部类和各矿种、各勘查阶段的协调发展。要重点加强油气勘查和金、银、铜、铅、锌、锑等重要矿产普查,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有重大突破。要积极寻找我省经济建设急需的煤、铁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为进一步发展我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壮大石油化工等支柱产业,增强经济实力做出贡献。同时,要加强农用矿物原料的地质勘查工作。
三、开辟多种资金渠道,增加地质勘查工作的投入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省财政在原地质勘探费基础上,每年再增拨150万元,并由省计经委和地矿局组织编制地方地质工作计划,经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序列。地方地勘费的使用要面向全省地质行业,以努力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